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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6-16 * 浏览 : 25
闽经信投资〔2014〕33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闽政〔2014〕18号),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4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含“一业一策”、货梯购买补助、龙头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补助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下同)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属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以及产业创新重大专项和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请,申报要求如下:

    (一)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列入2014年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

    (3)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软件等,下同)1000万元以上。

    (5)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3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先进产能、年内投产等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其中,涉及城市规划项目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同意的文件,涉及新征用地项目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批复文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6)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有特殊规定的文件。

    (二)货梯购买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投资新建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并新增货梯。

    (3)标准厂房建设地点位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

    (4)标准厂房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7月3日)起建成并验收合格。

    2.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货梯发票及付款凭证。

    (3)标准厂房和货梯验收资料。

    (三)建造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新建海洋工程平台、钻井船、FPSO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铺缆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客滚船等高技术船舶。

    (3)高技术船舶自省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3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2月27日)起建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2.补助标准

    按每船主机功率每千瓦200元;或按客船每客位200元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造船合同或协议文件。

    (3)船舶验收和交割资料。

    (四)船舶企业并购贷款及兼并重组前期费用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自省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3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2月27日)起发生企业并购及兼并重组行为,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补助标准

    对并购贷款及兼并重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并购和兼并重组项目基本情况。

    (3)企业并购贷款利息清单。

    (4)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兼并重组前期费用的支付凭证。

    (五)闽东电机电器企业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称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自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发展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2〕182号)发布之日起(即2012年5月15日)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称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奖励标准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称号的省级与地方奖励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文件。

    (3)地方奖励文件。

    (六)龙头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且已列入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闽政文〔2014〕26号)的工业龙头企业、省经信委《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闽经信投资〔2014〕143号)的龙头企业。

    (2)自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补助标准

    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

    (七)模具材料专业供应商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自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我省模具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13〕3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1月4日)起,向本省模具企业提供模具材料。

    2.奖励标准

    对模具材料年销售额(含热处理)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达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有关模具材料销售发票或税票证明材料。

    (八)传统工艺美术扶持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2)平潭综合实验区: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研发创新中心建设、传统工艺美术及工艺流程的革新项目;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人才的培养(含培训、对外交流、技艺竞赛等)。

    (3)省属: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拯救、搜集、整理和开展工艺美术宣传活动、公共平台建设等;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人才的培养(含培训、对外交流、技艺竞赛等)。

    2.补助标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属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商发展资金(传统工艺美术扶持专项)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4)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重点与标准

    (1)产业创新重大专项。在工业3D打印材料及设备、冶金法N-型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其高效太阳电池、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系列应用产品、大型成套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自主控制仪表、传感器与执行器)、数字家庭互联互通网关等领域会同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项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具有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研发成果,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组建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承担实施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2)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精神,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自2012年10月1日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属实验室研发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使用本省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在光机电液一体化、机器人、智能化电器、新型显示、工程机械传动系统升级换代和智能化、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除尘滤材、陶瓷行业节能降耗、自润滑关节轴承用衬垫材料、石化下游原材料高值化和功能化利用、动力及储能电池关键材料、3D打印、太阳能光伏等领域,组织实施10项左右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

    (5)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补助金额为50万元。

    (6)其它。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支持配套的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对完成品牌培育试点各阶段工作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达到及格以上的试点企业,评为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及省质量标杆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产学研合作、质量品牌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上述支持重点,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其它类别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类别项目应提交包含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的经济鉴证报告清单。鼓励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类别项目按《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要求认定后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第(一)至(八)项项目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审核,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分两批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014年6月23日和8月31日。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第(九)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专项项目简表(见附件1)并编制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技术提升诊断应编制工作方案。有关附件材料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 “表格下载”栏目)和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fj.com.cn)下载,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

    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审核,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以及创新平台研发设备补助等需由省级支持的项目,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委,抄报省财政厅,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一)第(一)至(六)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黄  宇 电话:0591-85529130

                           李  玲 电话:0591-87832009

    省财政厅企业处         俞  萍 电话:0591-87097610

    (二)第(七)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翁  强 电话:0591-87511770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电话:0591-87097689

    (三)第(八)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刘  映 电话:0591-87513478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电话:0591-87097689

    (四)第(九)项联系人: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胡志平   电话:0591-87834675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希翀   电话:0591-87097396

    四、其他要求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事项及重大项目,所需资金无法由切块资金安排的,由留省资金安排。

    (二)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对已通过专家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省属(省管)、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和设区市切块资金补助项目,分别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和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四)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征集、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五)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计财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各承办处室(局)、各试点单位必须进入网上办理。切块资金下达各设区市后应尽快安排,资金安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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