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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6-19 * 浏览 : 97
闽经信中小〔2014〕33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不含厦门),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各有关单位,省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精神,现将做好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类别及申报要求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工业设计发展等四大类项目。

    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通过申报网络系统或刻录光盘形式),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报送到所属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联合行文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起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惠企项目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各承办处(局)、各试点单位必须进入网上办理。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类项目

    (一)申报条件

    1. 在本省依法设立(不含厦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 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 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 2013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70%以上。

    5.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 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1);

    2.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贷款卡复印件;

    5. 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原件;

    6. 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3年担保总额、2013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3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2年末在保余额+2013年增加额)、2013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3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及其占2013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2013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件4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3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本表仅对2013年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6)社会效益表(附件5);

    7. 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8. 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第二、三款所指的台资企业、软件企业、《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等可加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 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担保机构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附件1-5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指南第二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网络申报系统将于6月29日18:00关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偿标准

    1.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海洋高新产业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 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与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信和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分两批公示、下达,当年未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于第一批公示、下达资金;已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待确定其未获得工信部风险补偿资金后,于第二批公示、下达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公司申报2013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类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类项目的机构须符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管理办法》可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查阅。

    (二)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可各推荐3-5家优秀服务机构、2-4家创业基地,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2-3家优秀服务机构、1家创业基地;省属有关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申报。

    申报机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企业情况测评表》、《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2014年省级示范平台、小微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8)。请于6月30日前将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项目认定

    经专家评审,符合省级示范平台条件的服务机构,将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符合省级创业基地条件的服务机构,将授予“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同时,择优予以专项资金扶持。

    四、工业设计发展类项目

    支持重点:

    1.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精神,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有关单位应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第二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通知》(闽经信函服务〔2014〕165号)要求,先申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直接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2.根据省政府后续出台的有关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政策措施,对相关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3.对我省承办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有关活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对接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有关单位可依据活动时间安排据实申报活动资金预算,申请活动资金补助。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融资担保项目: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09

                  网络系统咨询        0591-87859433

    平台基地项目: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09

    传    真:0591-87833147

    工业设计项目: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0591-8782209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89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doc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doc

          4.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doc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doc

          6. 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企业情况测评表.doc

          7. 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8. 2014年省级示范平台、小微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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