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宝清(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法务处处长):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对这些因素逐一进行了细化。申请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评委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各项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