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飞来的一纸行政判决书,让福州同利肉燕的掌门人陈君凡松了一口气。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127822号关于第3684415号‘同利及图’商标争议裁定。”这一判决意味着,福州肉燕同行依海肉燕持有的争议商标,不得再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使用,今后市民或游客在福州买到的具有“同利肉燕及其商标图”的食品,都将出自同利肉燕之手。
从2007年开始,在长达7年时间里,依海肉燕和同利肉燕这两家福州“中华老字号”对簿公堂差不多有20次。每年的海交会,作为指定饮食供应商之一的同利肉燕,都会被依海肉燕投诉至工商部门,投诉理由是同利肉燕侵犯其注册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