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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著作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6-06-12 * 浏览 : 32

为配合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15年10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曾对该中心着作权登记情况进行了一次抽样统计,发现10天内受理的1400多件登记作品中,有90%是美术作品,而这部分作品中具有实际用途的作品又占到90%,如服装设计、家具设计、商标图案设计、包装设计等。对于这一统计数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在近日举行的“设计3.0时代的法律制度反思与创新研讨会”上表示,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在我国设计行业,创作者希望通过实用美术作品着作权登记来对设计进行着作权保护的需求很大。

  如今,我国对创新设计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由于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现行法律很难及时、有效地保障设计师们的智力成果,设计行业面临巨大挑战。业界也在积极探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设计成果法律保护制度的可行路径,以期构建起功能健全、制度完备、体系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

  设计作品缺乏有效保护

  据介绍,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的设计从业者,每年举办逾2000场大型设计活动。数据公园创始人兼CEO海军介绍,这些设计活动带来了显着的经济效益,2015年北京设计周成交额就达百亿元。海军同时指出,我国在设计保护方面尚未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在设计行业中,存在很多平面设计、LOGO等设计侵权纠纷,设计者并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介绍,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设计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为工业设计,或者称为技术设计、功能设计;第二类是美学设计或是美学功能设计、文化设计;第三种是兼具技术和美学的设计。对于技术设计、功能设计类作品,一般采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对于美学设计类作品,一般采用着作权进行保护;兼具技术和美学的设计又称为工业版权,典型的工业版权是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既有工业产权的特点又有着作权的特点。

  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余俊看来,设计作品的权利救济杂乱,多种表现形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那么,法律分支重合的部分是不是在法律救济上也要重合保护?多重保护是否合适?这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设计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着作权进行保护。对实用性、功能性和艺术性结合的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是不是适用着作权保护,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还在讨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在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对设计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美术作品的保护来实现的,但是这种保护方式的要求比较高,构成美术作品的才能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有些设计具有独创性,能够达到美术作品的要求,比如说一些雕塑作品、平面设计等。一些用于工业的设计,比如南通纺织品,由于对纺织品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其花色和图案来实现的,这一类用于工业的美术作品也能获得着作权的保护。然而,目前我国着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践中,一些实用性、功能性和艺术性结合的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能不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还有待探讨。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在保护客体里就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

  完善保护应有国际视野

  如今,经济全球化把全球市场紧密连接在一起,在设计领域,这一发展趋势也大大拉长了设计产业链,因此,对保护设计成果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需要有全球视野。

  如何健全设计成果保护制度,余俊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设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重整设计权利的救济规则。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完善设计保护制度,国外的一些经验可供借鉴。“首先,随着设计的融合发展,在对国民经济、文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成为独立业态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制定促进设计产业发展及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专门法规。比如,在手表工艺发达的瑞士,就专门针对手工技艺制定了法律。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健全相关保护机制。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就增加了实用艺术品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要与产业发展相衔接、适应。”朱兵表示。他同时指出,还需要制定相关联的法律来保护创意设计的发展。如在法国和英国,时尚设计都包含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通过其他相关联的法律同时推动设计产业的发展。(记者 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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