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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6-10-05 * 浏览 : 34
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人社〔2016〕288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现将《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评审办法》
附件:
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相关规定,市里每年将组织开展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评审,评审一批优秀的初创三年内创业项目并给予一次性资助。为保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团队核心成员为大中专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持《就业创业证》人员。
(二)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申报时符合工商注册开业3年以内。在校生创业项目可为个体工商户,其他人员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专业合作社不受此限制),法定代表人(核心成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就业。
(四)吸纳7人(含7人)以上就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创业项目不受此限制)。
(五)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申请资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宁德市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发展前景良好;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创业带动就业,社会效益良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团队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视评审情况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各若干名,资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四个档次。
第五章 受理程序
第五条 市级资助项目资金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提供《宁德市三年内创业市级资助申报表》(附件2),申请人或创业团队成员简历,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一份。
(二)受理。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属大中专院校就业工作部门收到市级资助项目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宁德市三年内创业项目市级资助申报表》和提交的申请人或创业团队成员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分别在《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在毕业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意见(与原件相符)盖章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三)审核。宁德市人社局收到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属大中专院校统一报送的市级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四)评审。对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宁德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并根据评审情况,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
(五)评审公示。对通过评审的拟资助项目在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经查证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资助资格。
(六)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自主创业项目,宁德市人社局、宁德市财政局发文明确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资助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宁德市人社局、宁德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创业资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切实加强对创业资助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
(二)获得资助后,自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按年度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对在创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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