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鳄鱼
商标类别:第16类/印刷制品
纠纷案相对人:金仲能(自然人)
纠纷案回放:
法国鳄鱼(LACOSTE)品牌创立于1933年,属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它最著名的标志就是绿色短吻鳄鱼图样。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衣服”。2003年5月6日,鳄鱼图形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纸和纸板、印刷制品、装订用品、照片、报纸、信封、钢笔、圆珠笔、书写笔尖、绘画笔杆、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印刷铅字、印版等”。
2007年10月10日,浙江省的自然人金仲能,以拉科斯特公司连续3年没有将鳄鱼图形商标在第16类商品进行商业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图形商标。随后,该案几经曲折,最终由法院判决而定论:撤销该图形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关键词: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分析启示:
第一,知名商标分步骤进行防御性注册很有必要。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有步骤地实施防御性注册(包括全类注册),能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第二,防御商标应适时适当进行使用。
根据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就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因此,防御商标也应适时适当地进行“使用”。这个“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