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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5-22 * 浏览 : 129
闽经贸中小[2013]34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申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且近3年内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项目单位在2012-2013年未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

    4.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

    5.项目为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6.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7.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的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8.各类项目具体要求: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

    (7)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8)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个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9)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10)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11)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以上支持额度均应不超过企业2012年度实缴的税收。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2.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要求

    项目由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负责项目的筛选、审核、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并提出项目资金支持计划。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本市项目实施详细方案,并于6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根据中央财政今年安排我省的资金额度和各设区市上报符合要求的项目总数及资金计划,把资金切块分配到各设区市。

    本次项目申报采取书面材料与网络系统共同申报的方式,书面申报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网络申报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各设区市安排的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数不得多于5个;福州、泉州、漳州安排的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数不得少于8个,其他设区市安排的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不得少于5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6月25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资金需求申请,6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见《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计划上报后项目不得变动)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材料(见《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审核确认上报。全部项目材料原件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应报送省经贸委保存备查。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在资金拨付前要做好项目真实性的现场核查工作,资金拨付后要落实好项目跟踪,一旦发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无法按期完工情况,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对各设区市上报备案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工信部备案,并联合组成项目检查组,不定期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各设区市每年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完工情况将作为次年分配资金额度的一个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09

              网络技术支持  黄亲华  0591-8785943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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