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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10-11 * 浏览 : 37
各设区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46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65号)、《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国知发管字〔2012〕67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省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2.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优先资助项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指出,“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承担单位,并可优先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给予优先资助的国内申请人包括:
1.注册地在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内,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2.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会员单位,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3.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中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中小企业。
(四)申报费用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出具检索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检索机构”)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我局已认定 “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为我省出具资助申报项目检索报告的第三方检索机构。从今年起,各申报主体须委托上述机构之一出具检索报告。
(五)项目时限
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即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公布的,才能申报2013年度资助资金);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即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获得授权的,才能申报2013年度资助资金)。
(六)资助限额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每一个项目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向国外专利申请每进入一个外国国家(地区)应填报一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的,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三)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 与检索机构签定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委托书》(见附件4)。
3.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1个月内由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机构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1个月内由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证明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报项目的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三、资助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相关表格等可登录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www.fjipo.gov.cn下载)。
(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申报费用、法律状态等材料进行初审,做好汇总工作,填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备案表》(见附件3),并务必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优先顺序初步确定资助项目:①正式获得授权的;②已构建专利池或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③属于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④属于确有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等的;⑤“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
(四)省知识产权局对拟资助的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六)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完成后,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和资助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对本辖区内已经提出PCT专利申请和具有PCT专利申请潜力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外向型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同时要大力宣传政府对向国外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全省PCT专利申请量。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黄文昭、史一菱
联系电话:0591-87819267  电子邮箱:hwz@fjipo.gov.cn
手    机:13509316874  13763868657 
  
    检索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平 13860611326   林宇  18650339560  
    电  话:0591-87843034     传  真:0591-88500157
 
附件: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备案表
4.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委托书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参考格式
 
               省知识产权局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三年   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pct表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