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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2-26 * 浏览 : 188

福建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审查
   申报产品2012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且其2012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1.2亿元以上。属于下列情况的除外: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药品、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化工、涂料(该两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卫生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元以上;
   食品、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8亿元以上。
   (2)茶叶、软件产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蜂蜜、速冻果蔬类、水产品等)
   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同类产品中本省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同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该企业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   
   (二)商标审查
   1.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报和推荐。
   2.使用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国商标与中方联合生产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等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申报产品尚未正式获证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四)综合审查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以协会等团体名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年以上(含3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3.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近3年来(即2009年、2010年、2011下同)至少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包括: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没有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企业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抽检申请,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无任何检验报告的应在当年向设区市质监局提出抽检申请,作为申报下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依据。
   4.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定级为A级的企业。
   5.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生产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7.重点用能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一、二、三级),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应按有关规定集中采集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联网。
   8.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如: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2)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出现1次(含1次)严重不合格、或2次(含2次)一般不合格的;
   (3)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的;
   (5)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6)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