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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4-01 * 浏览 : 328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者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